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02财保739号
申请人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8010012010106996278银行账户内264175.5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编号为64530011818200001104诉责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8010012010106996278银行账户内264175.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41元,由申请人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峰
书记员 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