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执7587号
本院在执行西安方元长兴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李 欣
审判员 韩毅强
书记员 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