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8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J68396。
法定代表人:侯立东,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马登伟,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杰。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花园饭店7号楼5层7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7402503K。
法定代表人:LIANGTIANZHENG,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勋,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思逸,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煤层气页岩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12号煤田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77076M。
法定代表人:颜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文。
原告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尊公司)与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省煤层气页岩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九尊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裁定发回重审。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9)黔052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合力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90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