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662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天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特27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21执1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红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