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20号
原告: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吴礼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LIANGTIANZHENG。
原告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郭 齐
审判员 韩 斌
审判员 曲育京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