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429号
原告: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6层2602-001。
法定代表人:LIANGTIANZHE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腾律师事实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尊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九尊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7969号裁决书。九尊公司及***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272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九尊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08民初27204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08民初272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