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初482号
原告: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东塔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陆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史星,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米热·阿里木,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
诉讼代表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魏开生,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民,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纯,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