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财保139号
申请人:青岛新时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1166号海上嘉年华12号楼1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滨,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冰,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东塔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陆武。
申请人青岛新时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7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新时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二百五十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青岛新时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白 云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