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终16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裁定受理了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案定性为“确认债权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本案的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现处于破产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且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申报了债权,据此,该案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柯玉波
书记员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