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盐城凯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财保277号
申请人:盐城凯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伍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飞,男,盐城凯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监事。
被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院四区1号楼10层1001A。
法定代表人:杨陆武。
申请人盐城凯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2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凯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一百一十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盐城凯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