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林汇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汇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9373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汇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一心一村王家畈。
法定代表人:夏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清华,男,约50岁,汉族,住孝感市交通大道孝感市。
原告***与***汇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李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限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后,其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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