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林汇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汉林汇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81民初1500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武汉林汇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一心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7697460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刚诉被告武汉林汇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认可,同意由被告武汉林汇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刚支付货款26584元,且已实际履行。原告**刚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林汇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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