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2230号之一
原告:枣庄***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北侧创新创业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D3PAW40。
法定代表人:黄培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龙辉,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区程上村西北(308国道与程上街交口)1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840614331。
法定代表人:徐玉乐。
原告枣庄***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枣庄***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枣庄***塑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2元,减半收取计3666元及保全费2570元,共计6236元,由原告枣庄***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