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7523号
再审申请人河北金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河北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台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袁江峰
审判员 堵中阳
审判员 张新峰
书记员 袁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