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81民初487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现住东港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妻子),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现住东港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港市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港市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东港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港市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港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