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2970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楠,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号(西院)1号楼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赵恩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鸿,男,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胜利南街365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岭。
原告***诉被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高世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