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高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8601民初21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二召,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胜利南街365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岭,董事长。

被告:高健,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高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彭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