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8601民初21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二召,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胜利南街365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岭,董事长。
被告:高健,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高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彭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