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621号
申请人:湖南汇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三和医药商业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申请人湖南汇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汇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6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汇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购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汇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16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汇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