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红河州宏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民初157号
原告:红河州宏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新亚太物流巷区4排一栋4-10号)。
法定代表人:孔徐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春,云南天外天(蒙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刚。
被告: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住所地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周和森。
原告红河州宏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州宏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告红河州宏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文勃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陆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