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725执181号

**、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陕0725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限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再赔偿**各项损失费1823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40元。逾期,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183016元(含案件受理费64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45.50元。**已领取案款18301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