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鑫鑫天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612号

原告:汉中鑫鑫天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亚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潜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21。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鑫鑫天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鑫鑫天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鑫鑫天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鑫鑫天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由原告汉中鑫鑫天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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