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5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位,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城固县志远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305506651K。住址: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刘海琴,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金,男,汉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系城固县志远木业有限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蛟,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21。住址:城固县与文化路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魏东,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位,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城固县志远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木业公司)及一审被告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源恒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追加吴瑞干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究竟已经支付多少货款的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城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杪
审 判 员 房建军
审 判 员 岳 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俊杰
书 记 员 王紫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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