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固县志远木业有限公司、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5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位,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城固县志远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305506651K。住址: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刘海琴,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金,男,汉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系城固县志远木业有限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蛟,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21。住址:城固县与文化路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魏东,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位,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城固县志远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木业公司)及一审被告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源恒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追加吴瑞干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究竟已经支付多少货款的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城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杪
审 判 员  房建军
审 判 员  岳 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俊杰
书 记 员  王紫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