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1812号
原告:***,男,汉族,住城固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21,法定代表人:魏某甲。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文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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