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刘姣,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1812号

原告:***,男,汉族,住城固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21,法定代表人:魏某甲。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文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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