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特38号 申请人: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友谊路文化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城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城劳人仲案字[2023]第50号裁决,依法判定上诉人不承担之诉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擅自离岗,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劳动,并拒不在工资表上签字,没有发放工资的原因是被申请人自己造成的,其向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用人单位未足额按时发放工资,依法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19日,城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城劳人仲案字[2023]第50号裁决: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385.16元。 申请人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城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知文件一份以及2022年***工资申报及发放明细表,证明按照规定应当由劳动者签字后发放工资,被申请人擅自离岗,且未及时在工资表上进行签字确认造成的工资未发放,申请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质证,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是否应当撤销仲裁裁决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城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城劳人仲案字[2023]第50号裁决属于终局裁决,是否予以撤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进行审查,而申请人所称的未发放工资的原因归责于被申请人,属于事实认定的内容,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的范围,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定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