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执41号
汉中培塬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汉中培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62275.34元。本院立案受理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62275.34元后已将该款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至此,被执行人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培塬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调字(2023)212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调字(2023)212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4)陕07执41号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申请费5334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益源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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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