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农,乌兰察布市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安宇宁,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上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内09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农,被上诉人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安宇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翁建光与***在执行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与本案中的证明材料相互矛盾,***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未出庭,翁建光是否为实际施工人需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内09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乌兰

审 判 员 荆茂

审 判 员 牛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阳

书 记 员 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