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大青山万亩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7366号
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轩宇,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原灵,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青山万亩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喜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鸿,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靖,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青山万亩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8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编号:(呼)2018第(6)号;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石窑至乌兰察布卓资县红石崖旅游区的专线道路;工程内容是沥青混凝土的拌合、摊铺直至碾压成型;工程总量预算路段长度为60千米,成型后道路约为36万平方米,沥青规格为Ah-90号重交道路石油沥青,厚度为5厘米厚,宽度为6米,上面层规格AC-16、成型53元每平米不含税金,含乳化沥青洒布成型,不含晒水、清扫、路缘石保护、撒石屑。注: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甲乙双方约定,在该项目合同内容完成或事实上的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7天内进行办理结算业务,如甲方未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办理计量结算事宜,视为甲方完全同意按照乙方的计量数量为准进行计量结算,视为甲方完全认可乙方出具的该项目工程款结算单,视为甲方无条件支付乙方工程款;合同第五条质量标准及验收,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以甲方提供的路面结构图为依据,使用材料设备等符合JTGF40-2004>中的有关要求,验收按交通部颁现行标准进行。>.JTGF80/1-2017,质量等级合格。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约定,1、进场:双方签订协议后,摊铺设备进场时甲方支付乙方备料款30万元整,每一标段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该标段沥青摊铺成型工程款的60%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