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21民初1371号
原告:内蒙古大青山万亩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红召乡官庄子行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17870586436。
法定代表人:王喜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集宁大街神舟家园8栋34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916994923192。
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大青山万亩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庭前质证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俊
审 判 员 郭 燕
人民陪审员 寇福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