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21民初1371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大青山万亩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17870586436。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红召乡官庄子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王喜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克鸿,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916994923192。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集宁大街神舟家园8栋3405。
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原灵,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轩宇,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大青山万亩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大青山万亩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大青山万亩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8元,减半收取计5294元;鉴定费167740元,由原告内蒙古大青山万亩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俊
审 判 员 郭 燕
人民陪审员 寇福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