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吉林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吉林市恒涛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执保108号之七
申请保全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吉林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吉林市恒涛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吉02民初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吉林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吉林市恒涛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XX元,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吉林市恒涛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银行X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XX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时开始计算冻结期限)。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雨杰 审判员  徐爱忠 审判员  马毅韬
书记员  赵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