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618号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科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09630567。
法定代表人:曹新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夏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498935410。
法定代表人:方夕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市临淄科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