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四海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四海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513号 原告:海南四海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大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璟,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01号17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四海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防控期间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朱 褀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书 记 员  孟 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审判长朱褀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