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513号之一
原告:海南四海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大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璟,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01号17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四海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防控期间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朱 祺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