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

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02财保66

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南侧(大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8648544J。

法定代表人:王社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磊,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阿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1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信银行西安XX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912银行账户资金127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27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函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及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XX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75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6912),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1158元,由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任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