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02财保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8648544J。
法定代表人:王社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磊,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阿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陕0702财保6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XX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75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1383),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现因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XX支行存款人民币127500元的冻结(账号:XXXXXXXXXXXXXX1383)。 案件申请费1158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任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