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585号之一
申请人: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55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9年6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6912,账户余额为335560元,上述银行冻结期限均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止。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19)陕0104执保585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O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