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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585号之一 申请人: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55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9年6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6912,账户余额为335560元,上述银行冻结期限均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止。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19)陕0104执保585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O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