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3624号之一 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8317602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3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66.5元。         审  判  员     李 君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