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130号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朗金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映峰,公司法务。
被告:黄山市黄山太平湖**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洲。
法定代表人:童辑,公司经理。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太平湖**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2月1日,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4036元,由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飞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章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