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太平湖白鹭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130号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朗金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映峰,公司法务。

被告:黄山市黄山太平湖**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洲。

法定代表人:童辑,公司经理。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太平湖**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2月1日,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4036元,由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飞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章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