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9144200078385225XE,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中路8号;电话:135××××9829;
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91370800778427152T,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本院作出的(2020)鲁0891民初1444号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90000元,以上合计190000元;二、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并向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相应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
2021年3月11日本院通过网上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本院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多个账户,查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有多个余额存款不足100元,最多的只有703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位于济宁市,本院裁定查封该不动产,查封状态为轮候查封状态,不可处置。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情况。一、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2021年5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地进行调查,该公司负责人称公司账户和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公司暂无其他财产来偿还债务,线下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5月18日,本院通过线上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二轮查控,未能找到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8月27日和8月29日,本院依法通过电话对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申请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进行电话约谈,询问有无其他财产线索并是否进行悬赏,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称暂时没有财产线索提供,不进行悬赏,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再进行悬赏公告,但是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张艳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