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4412号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1号(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武汉光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99号中建·光谷之星项目H-1号楼(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武汉光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心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成越
书 记 员 桂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