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683号之二

 

原告: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4577P。

法定代表人:陈玉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燕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16

法定代表人:石建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2150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2070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申请人自身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2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杨红雨

 

二〇二〇年  五 月  二十三 

 

          吴亚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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