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012号
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石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辉,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阳,女,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法务部科员。
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西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缴亦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后由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375元。
审 判 长 朱 华
审 判 员 成 荔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〇年 八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魏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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