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龙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王某与**、赤峰龙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6民初375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龙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祝某,女,汉族,公司法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祝某、赤峰龙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20年2月11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