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3600号
原告:赤峰龙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乌丹镇永兴居委会新世纪胡同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06503140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赤峰龙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龙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赤峰龙阳
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淑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