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太仆寺旗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戈录才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527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太仆寺旗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仆寺旗宝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773611685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太仆寺旗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太仆寺旗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8)内2527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46666.00元,案件受理费1617.00元,公告费56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22日、9月23日日启动总对总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19年11月4日委托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进行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执行到位标的0元,148843.00元未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