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27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旗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旗宝昌镇。
法定代表人张海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旗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旗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20)内2527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共计81900.00元,案件受理费924.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14日、5月7日启动总对总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4月17日给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1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执行到位标的0.00元,82824.00元未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俊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