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68134268T,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被执行人:江苏中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663500238,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梁怀珠。
申请执行人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民终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江苏中化建设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申报财产令等材料,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有效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后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214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薛 景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