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5371号
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路马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68134268T。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中段东侧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3413011H。
法定代表人:李观辉,总经理。
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21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