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执恢263号
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中路**,联系方式152××××3521。
法定代表人:梁超。
王爱敏,所在地黄骅市
龚长德,所在地黄骅市
***,所在地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后刘庄村362号
刘国强,所在地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后刘庄村489号
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沧州市盐山县正港路马村段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所在地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龚长德。
申请人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爱敏、龚长德、***、刘国强、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案由)一案,本院(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xxx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冀0105执1782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缴纳执行费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xx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xxxx年x月x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或查控到银行存款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xxxx年x月x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查封、冻结)。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xxxx年x月x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xxxx年x月x日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写明证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款元(或者经拍卖变卖后以元流拍,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抵顶欠款元;或者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六、本案中查封的xx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有处置权,并已经与首封法院沟通(或者其他权利主体在被查封的xx财产上存在优先权,申请执行人要求不进行处置);
七、xxxx年x月x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者查到银行存款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八、xxxx年x月x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九、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爱敏、龚长德、***、刘国强、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xxxx作出的(2018)冀0105执1782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齐玉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