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华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华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02民初933号
原告:通辽市华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中段(三中综合楼37号)。
法定代表人:马世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彭村。
法定代表人:羊小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华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华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华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原告通辽市华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伟
代理审判员*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婷